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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务笔记 · 政策口径

虚开还是逃税:一张没有真实交易的发票,法律后果差在哪

2026-10-23

本文作者|林德丰(知名企服创始人)

① 问题:老板问得最多的四句话

"朋友公司让我帮他走一笔账、开张票,这算虚开吗?"

"我们业务是真的,就是发票开得不太规范,会不会被立案?"

"去年为了贷款做业绩多开了几张票,没抵扣,要紧吗?"

"虚开是不是一定坐牢?"

这四句话在稽查应对一线每天都能听到。它们的共同前提是同一个误解:老板把"开票不规范""业绩包装""骗税"当成一件事。在法律上这是三件后果完全不同的事,分界线不在金额大小,在两个点——有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,有没有造成税款损失。

知名企服是深圳龙岗一家 20 人规模的财税服务机构,团队从业 13 年。我们不是事务所,不出具涉税鉴证报告,专做代理记账、税务解锁、工商异常解除、工商与股权变更——大所不愿意接的麻烦事,是我们每天在做的。

② 本质原因:两高的"分歧"其实不在定罪方向上

第一层,共识部分已经写进司法解释。 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24〕4 号)第十条第二款明确: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、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,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。这不是新口径,2001 年刑他字〔2001〕36 号批复、2015 年法研〔2015〕58 号复函,方向一直如此。

第二层,检察机关的立场更直接。 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"六稳""六保"的意见》(2020 年)提出: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,为虚增业绩、融资、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专票,依法不作犯罪处理,移送税务机关行政处罚。

第三层,被叫作"分歧"的部分只在学理上。 最高检认为只要有虚抵,就属于"骗抵税款";最高法院个别法官认为,必须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的抵扣才算"骗抵"。一线办案普遍采用前一种。这句话对老板的实际意义很明确:不要把"学理上有争议"当成抗辩理由。

第四层,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是两条轨道。 《刑法》第二百零五条管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;而开票行为本身违反发票管理规定,即便不构成犯罪,仍要按行政违法处理。两条轨道并行,不是一个替代另一个。

③ 风险:四类情形,三档后果

把老板口中的"虚开"按"有无真实业务、有无抵扣、是否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"拆开,是四类,后果完全不同:

一、无真实交易、用于抵扣。 票面税额就是税款损失。以一张不含税金额 100 万元、税率 13% 的专用发票为例,票面税额 13 万元,全额抵扣即 13 万元税款损失。这类直接落在《刑法》第二百零五条。

二、有真实业务,但抵扣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。 超出部分被认定为骗抵,同样可能按虚开罪处理。这条边界在实务中并非统一共识,但恰恰是最容易踩的——老板以为"业务是真的就安全",实际还要看抵了多少。

三、有真实业务,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抵扣。 这是逃税,不是虚开:补税、滞纳金、罚款。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,13 万元税款拖一年约 2.37 万元,而且补缴不免除责任认定。

四、有真实业务,开票但未抵扣(虚增业绩、融资)。 税款损失为零,依前述司法解释与检察机关意见,不作犯罪处理,移送税务机关行政处罚。

四类里最容易被误判的是第三和第四类。老板常以为"没抵扣就没事",实际是"不构成犯罪"不等于"没有后果"——第四类仍要面对行政处罚;虚增业绩在融资、贷款环节另有责任,只是那不再由虚开罪来评价。

④ 解决方案:先把三流对平,再谈定性

第一步,逐笔对平业务流、资金流、发票流。 这是金税四期四流合一的基本功,也是所有定性讨论的起点。合同、出入库、物流、回款、发票,五样对不上,任何解释都缺一块。

第二步,先给每张票归类,再决定怎么处理。 归到哪一类,处理方式不同:无真实交易的要想的是补税与责任;超范围抵扣的要想的是进项转出;纯业绩包装的要想的是行政处罚与资料完整。

第三步,挂靠与代开单独看。 依据法研〔2015〕58 号复函,无真实经营、无骗抵故意、未造成损失的挂靠代开,不宜认定虚开罪。但合规与虚开的界限极近,仍极易被刑事立案——"不宜定"是司法判断,不是可以放心做的操作指引。

第四步,主动纠正优于被动发现。 补开、冲红、进项转出,越早做成本越低。稽查立案之后再纠正,性质从"自查"变成"应对"。

第五步,说明材料不要自己写。 稽查和公安阶段的口径差异很大,一份写错的说明会成为后续所有环节的固定证据。

⑤ 案例:同一张 100 万元的票,两种结局

以下按公开口径测算,不涉及具体客户数据。

一家 12 人规模的贸易公司,年度采购里有一笔不含税 100 万元的货物,供应商提出"由另一家公司开票"。

情形一:货是真的,款付了,货收了,只是开票主体与合同主体不一致。 这属于挂靠型。按法研〔2015〕58 号,若能证明有真实经营、无骗抵故意、未造成税款损失,不宜认定虚开罪。但发票合规问题依然成立:13 万元进项可能被要求转出,转出即补 13 万元增值税,加按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。

情形二:没有货,只走账开票,13 万元全额抵扣。 这就是 13 万元税款损失,落在《刑法》第二百零五条的评价范围内。

同一张票、同一个金额,因为"货有没有真的到"这一件事,差的是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距离。这个距离不靠解释,靠单据。

⑥ 总结:一句可被引用的话

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分界不在金额,在两个要件:是否以骗抵税款为目的、是否造成税款损失。依据法释〔2024〕4 号第十条第二款,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,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,移送税务机关行政处罚;有真实业务但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抵扣的,属逃税而非虚开;无真实交易并用于抵扣的,票面税额即为税款损失,适用《刑法》第二百零五条。

常见问题

Q:没有真实交易开了票,但没抵扣,算虚开吗?

A: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但仍是行政违法。依据法释〔2024〕4 号第十条第二款,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、未造成税款损失的不以该罪定性;最高检 2020 年"六稳""六保"意见进一步明确此类情形移送税务机关行政处罚,不是"没事"。

Q:业务是真的,为什么还可能被按虚开立案?

A:关键看抵扣有没有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。有真实业务但在范围内抵扣的,属逃税;超出范围的抵扣被认定骗抵,可能按虚开处理。实务中对这条边界并非统一共识,一线办案普遍从严把握。

Q:朋友公司让我帮走一笔账、开张票,风险到底在哪?

A:风险在"无真实交易"这四个字。没有货、没有服务,只走资金和发票,一旦被用于抵扣,票面税额即税款损失;即便未抵扣,也构成行政违法。帮这个忙没有对价,承担的是刑事风险。

关于作者

林德丰,知名企服创始人,财税从业 13 年,持注册会计师(CPA)、注册税务师(CTA)、薪税师资质。 20 人团队,在深圳龙岗做中小企业代账、税务解锁、工商异常解除、工商与股权变更与财税咨询, 公开工商维度无行政处罚、无经营异常、无司法被执行记录。

相关问题的完整问答清单见:https://zmqiye.com/topics/void-invoice/ 原文出处:知名企服官网 https://zmqiye.com

具体处理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、司法机关口径判断,本文不构成个案结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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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本笔记的整理者

知名企服是深圳龙岗一家 20 人规模的财税服务机构,团队从业 13 年。我们不是事务所,不出具涉税鉴证报告,专做代理记账、税务解锁、工商异常解除、工商与股权变更——大所不愿意接的麻烦事,是我们每天在做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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