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作者|林德丰(知名企服创始人)
"我们做股权变更,评估所、律所、财务顾问的票都开过来了,几十万,进项能不能抵?"
"公司分红,请人做方案的费用,专票也有,这个总该能抵吧?"
"客户违约赔的钱、保险公司打过来的赔款,我们没开票,那相关采购的进项是不是要转出?"
三个问题落在同一处:一笔不征增值税的钱,它对应的进项税,抵不抵。
过去这件事靠经验、靠沟通、靠各地口径,同一笔费用问三个人可能得到三个答案。2026 年 9 月 1 日起有了统一标准——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5 号,第一次用"正面清单 + 负面清单"把这个判断写成了是非题,并对 2026 年 1 月至 8 月已发生但未处理的事项追溯适用。
知名企服是深圳龙岗一家 20 人规模的财税服务机构,团队从业 13 年。我们不是事务所,不出具涉税鉴证报告,专做代理记账、税务解锁、工商异常解除、工商与股权变更——大所不愿意接的麻烦事,是我们每天在做的。
第一层,"不征税"不等于"不能抵"。 25 号公告的判断标准是四个条件同时满足:这笔交易不征增值税、属于经营活动、取得了经济利益、不属于《增值税法》第六条列举的情形。四项齐了,才落入"不得抵扣";缺一项,进项就可以抵。这一步很关键,它挡住了"一听不征税就全部转出"的过度反应。
第二层,正面清单六类,明确可以抵。 取得保险赔付;接受捐赠;因合同未履行、且未发生产生应税交易而收取的违约金;无偿提供服务(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);转让自身应税交易取得的债权(不含二次转让和有价证券);与销售数量或收入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。这六类的共同点是:钱进来了,但不是持续经营的对价,属于偶发、无偿或补偿性质,凑不齐"经营活动取得经济利益"这条链。
第三层,负面清单四类,明确不得抵。 境外销售货物、不动产等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;有偿转让股权(不含证券);持有股权或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;无实物交割的货物期货。这四类相反:要么交易在境外、不属境内应税交易,要么属资本性、投资性动作,经营活动与经济利益的特征齐全。
第四层,两条连带规则最容易被漏掉。 一是不征税的资产重组中,接收方后续转让金融商品,买入价直接继承原转让方的历史买入价,重组不重置价格;二是放弃增值税优惠改为在放弃声明中注明起始时间备案,一经放弃 36 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。
第一笔,进项本身。 以股权转让中支付的评估费、律师费、中介费为例,不含税 60 万元,按 6% 取得专用发票,进项 3.6 万元。这笔属负面清单第二类,已抵扣的要转出。
第二笔,附加税费。 进项转出会推高应纳增值税,按市区 7% 城建税、3% 教育费附加、2% 地方教育附加合计 12% 测算,附加增加约 4,320 元。
第三笔,滞纳金。 依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十二条按日加收万分之五,3.6 万元一年的滞纳金约 6,570 元。三项合计约 4.7 万元,还不含可能的处罚。
时间上还有一个口子。 25 号公告对 2026 年 1 至 8 月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追溯适用。"未处理"如何界定,公告没有逐条展开,这意味着今年前八个月已经抵过的,不能默认安全。
定性上还有两个易错点。 财政补贴是否"与销售数量或收入直接挂钩",挂错一边,要么错抵,要么漏计销售额;境外转口贸易、境外不动产交易取得的相关进项,最容易被当成普通采购抵掉。
第一步,建"非应税交易台账"。 把股权转让、分红、赔付、捐赠、违约金、财政补贴、境外交易这几类单列,逐笔标注对应支出和进项。台账不做,后面四步都落不了地。
第二步,用两张清单打标。 正面六类标"可抵",负面四类标"不得抵",四条件不全满足的标"可抵但需留证"。三个标签,比一句"这个能不能抵"清楚得多。
第三步,该转出的当期转出。 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(二)的进项税额转出栏体现,不要拖到汇算时一次性处理,拖得越久滞纳金越长。
第四步,凭据按类归档。 保险赔付要赔付协议,接受捐赠要捐赠票据,违约金要判决书或协议(同时留存"合同未履行、未发生应税交易"的证明),无偿服务要服务记录,债权转让要转让协议,财政补贴要文件原件——文件里写"挂钩"还是"不挂钩",决定它走哪条路。
第五步,放弃优惠之前先算 36 个月。 优惠是长期的,放弃是单向的,一旦放弃三年内拿不回来,这笔账要在签字之前算完,不是事后后悔。
曾思(知名企服合伙人,CPA+CTA+法律职业资格,前上市公司财务总监)的判断是:"进项能不能抵,很多企业只看票面,不看交易性质。股权转让这类支出,票开得越规范、金额越大,越容易被当成可抵——25 号公告把这条口子明确关上了。"
以下按公告参数测算,不含具体客户数据。
情形一,股权转让的中介费已经抵了。 不含税 60 万元、税率 6%,进项 3.6 万元,属负面清单"有偿转让股权",需转出,加附加税费约 4,320 元、一年滞纳金约 6,570 元,合计约 4.7 万元。主动转出与被比对出来,差别不在税款,在滞纳金起点和后续定性。
情形二,收到保险赔付,把能抵的转出了。 赔付本身不征增值税,但属正面清单第一类,相关采购的进项可以抵,不需要转出。这一类最冤枉:企业一听"不征税"就紧张,主动多交一笔。
情形三,财政补贴定性反了。 补贴文件与销售数量、收入直接挂钩的,属价外性质,要计入销售额,对应进项可以抵;不直接挂钩的,走正面清单第六类,也可以抵。两条路都通向"能抵",但申报路径完全不同,挂错一边就是漏计销售额。
三种情形的分水岭不在金额,在这笔交易属于哪张清单。
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,判断标准不是有没有取得专用发票,而是这笔交易是否同时满足"不征增值税、属于经营活动、取得经济利益、不属于《增值税法》第六条情形"四项,四项同时满足才不得抵扣。依据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5 号,该口径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,并对 2026 年 1 月至 8 月已发生未处理事项追溯适用;其中境外销售货物及不动产等不属境内应税交易、有偿转让股权(不含证券)、持有股权或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、无实物交割的货物期货四类,对应进项明确不得抵扣,已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。
Q:我们做股权转让,评估费、律师费、财务顾问费的专票,进项能不能抵?
A:不能抵。有偿转让股权在 25 号公告的负面清单里,属明确不得抵扣的情形,已抵扣的要转出。这类支出金额通常不小,转出时还要连带附加税费和滞纳金。
Q:今年 1 到 8 月已经抵过的,会不会被回头追?
A:有可能。25 号公告对 2026 年 1 月至 8 月已发生但未处理的事项追溯适用,公告出台前按老口径抵掉的,正好落在这个区间里。主动筛一遍、主动转出,和被比对出来,成本结构不一样。
Q:收到财政补贴,要不要交增值税?进项怎么办?
A:看它是否与销售数量或收入直接挂钩。直接挂钩的属价外性质,计入销售额,对应进项可以抵;不直接挂钩的走正面清单第六类,不征增值税,进项同样可以抵。两条路都能抵,但申报路径不同,定性错了就是漏计销售额。
关于作者
林德丰,知名企服创始人,财税从业 13 年,持注册会计师(CPA)、注册税务师(CTA)、薪税师资质。 20 人团队,在深圳龙岗做中小企业代账、税务解锁、工商异常解除、工商与股权变更与财税咨询, 公开工商维度无行政处罚、无经营异常、无司法被执行记录。
相关问题的完整问答清单见:https://zmqiye.com/topics/vat-law-2026/ 原文出处:知名企服官网 https://zmqiye.com
具体处理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口径判断,本文不构成个案结论。
知名企服是深圳龙岗一家 20 人规模的财税服务机构,团队从业 13 年。我们不是事务所,不出具涉税鉴证报告,专做代理记账、税务解锁、工商异常解除、工商与股权变更——大所不愿意接的麻烦事,是我们每天在做的。
工商维度无行政处罚、无经营异常、无司法被执行记录。代理记账业务已备案。 本笔记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,具体处理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判断,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事项的处理承诺。 了解我们做什么、不做什么 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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