股东年内从公司借出款项用于个人周转,账面挂"其他应收款"。听说年底不还要交个税,不清楚具体规则。
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,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,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,按"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"计征 20% 个人所得税。这条规则常被忽略,因为在账面上它只是一笔往来。
梳理后发现两笔借款中一笔用于公司采购、一笔为个人使用。个人使用部分在年底前归还,未触发视同分红。
"其他应收款-股东"这个科目,是稽查必看项。它不是技术问题,是时间问题——只要跨年不还,性质就变了。要么还,要么当时就按分红处理,不要挂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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