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政策要点
- 《增值税法》(主席令第四十一号)2026 年 1 月 1 日实施,旧"视同销售"改为"视同应税交易",范围大幅收窄。
- 新法第五条仅保留 3 种视同应税交易:
1. 单位 + 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;
2. 单位 + 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;
3. 单位 + 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、不动产或金融商品。
- 取消的旧情形(不再视同):代销、统一核算跨县市机构间货物移送、货物对外投资、分配给股东/投资者、无偿提供服务(金融商品除外)、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、兜底条款。
二、企业容易踩的坑
- 多交税风险:企业仍按旧口径对"代销/移送/对外投资/分配股东"做视同销售,白白多交增值税、占压资金。
- 漏税风险:反向忽略——"无偿转让无形资产、不动产、金融商品"现在是明确的视同应税交易,不做税务处理会漏税。
- 台账风险:跨县市机构内部调拨不再视同,但最终销售方计税,若两头都计或都不计,易生争议,需建内部流转台账。
四、原文要点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第五条: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、无偿转让货物;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、不动产或金融商品,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。旧细则中代销、跨县移送、对外投资、分配股东、无偿服务(除金融商品)等情形不再视同。
原文来源:税屋 · 查看政策原文
本文为知名企服基于原文的独立解读,供企业参考。
关于作者
林德丰,知名企服创始人,财税从业 13 年,持注册会计师(CPA)、注册税务师(CTA)、薪税师资质。团队 5 人,在深圳龙岗做中小企业代账、税务解锁、工商异常解除与财税咨询,工商维度无行政处罚、无经营异常、无司法被执行记录。